|
盘锦市四川商会章程 (2018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盘锦市四川商会。 第二条 性质:商会主要是由在盘锦辖区内及周边从事生产经营、商务活动的四川籍人士和营销四川产品的其它籍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合性、地方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工作原则;在新征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听党话、跟党走!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以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两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谋划和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地见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团结为基、诚信为本、发展为要、服务为上”的宗旨,秉承“同根同心谋发展、乡音乡情创共赢”的理念,接受属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会员搭建感情沟通的平台、抵御风险的平台、合法维权的平台。共同发展的平台大力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联合本辖区内四川籍商人,交流经验,互相学习,挖掘商机,资源共享,创造价值,回报社会,共同打造四川品牌和川军经济。 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盘锦市四川商会的业务主管单是盘锦市经信委(经合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盘锦市民政局。盘锦市四川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并接受辽宁省四川商会的指导。商会成立后设立党团组织,承担党团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商会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宇街78号金八里商务酒店4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增强会员的法制观念; (二)协助盘锦市工商联对所属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省内外各类商会的联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商务氛围; (四)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了解,形成共识; (五)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商,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引导会员遵循诚信、包容、正义、共赢建会理念; (六)搜集、整理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推介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投资机会、融通资金,创办小额贷款、担保和典当公司,寻找经营项目和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 (七)了解研判市场动态,掌握发展趋势,组织会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参加展销会、订货会等活动; (八)积极组织会员为四川籍企业在盘锦投资牵线搭桥,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安排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工商、旅游和技术等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四川商会与企业联系广泛的特殊优势; (九)鼓励会员在盘投资兴业,为繁荣盘锦经济,促进盘锦和四川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盘锦市四川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盘锦市四川商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个人(或配偶)必须是川渝籍人士; (二)拥护商会章程; (三)有加入商会意愿; (四)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业务有一定规模和实力; (五)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 (三)有权参加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享有商会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六)享有商会项目众筹、项目集资、项目分红等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商会的信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商会活动,及时向商会提供有关信息; (三)不得组织、参加有损于会员利益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商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特殊情况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商会决议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理事成员半数以上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的职权(常委半数以上生效)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提名、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组织召开理事会或常委会超过半数以上可以直接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3-5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有无违反商会章程及会员大会决议的行为; (二)负责检查商会业务、财务状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负责审查理事会拟提交会员大会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商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实力、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其居住和工作单位须在盘锦市内,并且有精力与时间领导商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四川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四川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不能有效履职或遭多数会员反对、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提前罢免。 第二十六条 四川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四川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四川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四川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或理事大会; (二)在会长外出期间、代表商会会长决定有关事项、代表会长出席各种商务活动、履行会长职能; (三)在会长查看、罢免、辞职期间可以兼任代理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经协商后,参照当地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经社团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盘锦市四川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盘锦市四川商会 2018年5月18日 |